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7月10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这一新规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明确界定了纳入名单的三类具体情形。
据相关规定制定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体现了"稳慎适度"的原则,严格限定纳入名单的情形范围。只有涉及金融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才会被列入名单管理,一般性失信行为将被排除在外。
新规明确界定了以下三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
1. 对法人机构采取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的行为;
2. 因实施六种特定违规行为之一,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等措施,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
3. 当事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在管理程序和权益保障方面,新规强调依法依规操作。同时,特别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
- 明确规定了对当事人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基本权利保障措施;
- 建立了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的救济渠道及其适用条件和程序;
这些措施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以及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合法权益。
(注:本文不作为新闻报道,相关国家政策内容均引用原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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