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首次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重要举措。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金融信用监管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根据《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金融机构将依据本办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新规共计三十一章,涵盖了审慎确定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规范名单管理流程、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核心内容。

招联金融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认为,该规定是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完善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他强调:"通过构建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者在各领域均受到限制,这将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规定》明确列出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采取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及因重大违规行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特别设置了事前告知和异议申辩环节。金融机构在将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前,必须制作事先告知书,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

董希淼表示:"这一设计既体现了制度的刚性,也兼顾了程序的正当性。它精准打击市场中的不良行为,同时避免了过度监管的问题。"

除了惩戒措施,《规定》还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具体来说,自被列入之日起满一年,并符合相关改正要求的主体,可以通过申请实现信用修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指出:"该规定构建了一个从认定、惩戒到救济、修复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统一了金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解决了以往惩戒尺度不一的问题。这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筑牢金融风险防控底线。"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随着这一制度的正式实施,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将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也将发生显著变化。

娄飞鹏强调:"对金融机构而言,名单将成为授信和风控的重要依据;对从业人员来说,失信行为将形成长期的职业信用约束;在市场层面,跨机构的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将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董希淼表示,在制度逐步落地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他指出:"长期来看,这一规定将引导市场主体从'不敢失信'向'不想失信'转变,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信用基础。同时也要看到,规则的细化和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的健全仍需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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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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